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宜昌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宜昌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物料堆放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綜合協調,其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定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一)城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處置、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并定期公布揚塵污染狀況的環境信息,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城管、住建等部門的要求,對揚塵污染進行監測并提供監測報告。
(三)住建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配合城管執法部門查處上述車輛未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五)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建筑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儲備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除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航道、港口等工程施工和碼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對城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揚塵污染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依法處理并及時反饋結果,對查證屬實的,應當對投訴或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一)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揚塵污染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
(二)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應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技術資料。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運輸、監理合同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具體要求。建設或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四)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其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硬質圍擋;各類管線鋪設工程,其邊界應設1.5米以上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硬質路欄;其余設置1.8米以上硬質圍擋。
(二)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應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
(三)土方工程施工應當采取灑水壓塵等措施。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土方作業,同時對作業處進行覆蓋處理。
(四)施工過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鋪裝材料等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應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擋或堆砌圍墻、采用防塵布苫蓋及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應采用吸塵或水沖洗的方法清潔施工工地道路積塵,不得在未實施灑水等抑塵措施情況下進行直接清掃。
(六)建筑垃圾等無法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超過一周的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定期噴水或噴灑抑塵劑等措施,防止風蝕起塵或水蝕遷移。
(七)施工期間,工地內從建筑上層將具有粉塵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時,不得凌空拋撒。
(八)施工工地應設置洗車平臺,完善與之配套的排水設施和泥漿沉淀設施,防止泥土粘帶,車輛不得帶泥上路。
(九)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十)施工期間需使用混凝土時,應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配備防塵除塵裝置,不得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及拌石灰土等。應盡量采用石材、木制等成品或半成品,實施裝配式施工,減少因石材、木制品切割所造成的揚塵污染。
第九條建筑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八條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圍擋。拆除作業時,應配合加壓灑水,抑制揚塵飛散。拆除工程盡可能采取機械化等縮短作業時間的拆除方式進行施工。
(二)建筑拆除應設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垃圾渣土運出時,應當按照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到指定的消納處理場所傾倒。
(三)拆除作業完成后15日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用防塵網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定期進行灑水處理。若建設單位超過3個月未開工的,應對建筑拆除施工現場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
第十條運輸裝卸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和城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按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使。提倡夜間運輸。
(二)運輸車輛應進行密閉化改裝,實施平車裝載。
(三)運輸車輛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裝載的物料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的渣土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四)渣土運輸車輛按照城管部門的規定安裝行使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設備,實施渣土運輸動態監管。
(五)渣土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出土現場和渣土堆場配備現場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運輸車輛的保潔、裝載卸載的驗收工作。
(六)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七)裝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單位,應當采取噴淋、遮擋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一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機動車道每日灑水降塵或者沖洗至少2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實行灑水清掃(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其他道路鼓勵采取機械化灑水清掃。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四)生活垃圾轉運應當實行密閉運輸。
第十二條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力達到四級及以上的天氣,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在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及時進行覆蓋。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或鋪裝。
(四)1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不包括道路綠化),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連續、密閉圍擋,施工場所按第八條要求采取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裸露泥地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范圍內的裸露泥地,由所屬單位負責綠化或者鋪裝。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泥地,由各區人民政府督促物業管理企業等責任單位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泥地,由相關管養部門負責綠化或者鋪裝。
(四)儲備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綠化或者鋪裝。
(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綠化或者鋪裝,并及時實施圍擋。
第十四條工業企業貨場、渣場等物料堆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應利用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等形式,避免作業起塵和風蝕起塵。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渣土堆、廢渣、建材等,應采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必要時進行噴淋、固化處理。
(二)對于裝卸作業頻繁的原料堆,應在密閉車間中進行。對于少量的攪拌、粉碎、篩分等作業活動,應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時,視情況可采取灑水或噴淋穩定劑等抑塵措施。
(三)臨時性廢棄物堆、物料堆、散貨堆場,應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風網、擋風屏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應構筑圍墻或挖坑填埋。
(四)對于露天堆場的坡面、場坪、路面,碼頭及貨運堆場,采石采礦場所等,應采取鋪裝、硬化、定期噴灑抑塵劑或穩定劑等措施。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防塵設施;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場,應在堆場表面及四周種植植物,通過植物生長來固定廢棄物堆,減少風蝕起塵。
第十五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和本市揚塵污染防治有關規定,強化防治意識,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過程監管,落實防治責任,切實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
第十六條市城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特定時間、特定區域內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活動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十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和通報制度,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聯合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并督促整改。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環保等部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誠信管理和黑名單制度,推進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強化失信懲戒,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防治責任。
第十八條市城管部門應當將物料運輸、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納入本市城市綜合管理考核。市住建部門應當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城區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住建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執法、園林綠化、房屋征收、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應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夷陵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部省屬在宜各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發